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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老北!臉書假賣手機詐騙3000元 竟推給身心障國中兒

苗栗地方法院依加重詐欺罪,處陳男1年4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依加重詐欺罪,處陳男1年4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2021/02/10 16:4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40歲陳姓男子在臉書散布假的販售手機訊息,詐得3千元,被警方查獲送法辦,不料,陳男竟將犯行推給有中度身心障礙、就讀國中的15歲兒子,經苗栗地方法院逐一查證,戳破陳男謊言,還給少年清白,陳男也因犯加重詐欺罪,被處1年4個月。

判決書指出,陳男沒有要販售手機,卻於去年1月31日在臉書內拍賣功能賣場上刊登販賣手機3千元的訊息,向不特定人散布;居住新北市的被害人見訊,信以為真,表達購買意願,並依約轉帳到陳男指定銀行帳戶。事後,被害人始終沒收到商品,聯繫陳男臉書帳號也未獲置理,報警提告。

警方循線將陳男查獲,但陳男否認犯行,辯稱臉書帳號是他和兒子共用,應該是兒子做的,且與被害人臉書通聯用手機也是兒子在使用。警方通知陳男兒子到案,發現陳子是國中少年,且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少年稱只有用臉書來聊天,及被問如何對被害人詐欺取財細節及歷程?都表示毫無所悉而無法回答,但明確否認有傳送相關訊息。

因傳送給被害人假販售手機訊息中的照片曾出現犯嫌的手部,經法官當庭拍攝陳男、陳子的手部比對,照片中該手的大小、手指粗細、拇指向外彎曲的比例,跟陳男較為吻合。

且法官調閱,與被害人傳送訊息期間的手機基地台位置紀錄大部分均是在南投竹山,及另在台中、彰化、雲林,但陳子於該期間,都在苗栗縣上課,也有學校出缺勤紀錄佐證,反而是陳男自陳因工作關係多在南投竹山。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後,認為陳男所言,不足採信,此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的犯行應是陳男所為。陳男眼見謊言被一一戳破,才當庭將詐欺所得3千元返還給被害人,並坦承犯行,向法官請求從輕量刑。

法官審酌陳男犯後在法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求推諉此案刑責,竟妄稱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年僅15歲的兒子為此案行為人,不僅不顧此舉可能造成陳子承受極大的壓力,及日後有可能遭刑事訴追頂替罪嫌的風險,也浪費司法資源,雖詐得金額不多,但陳男過去也有詐欺前科,為累犯,依加重詐欺罪處1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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