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騎腳踏車摔落橋樑缺口亡 屏東縣府確定國賠265萬元
2020/11/03 12:1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張姓婦人3年前騎腳踏車,行經屏東市一處產業道路的橋樑時,因銜接橋面的護岸崩塌,害她從護岸缺口摔落排水溝溺斃,死者家屬訴請國家賠償;法院一、二審都認定,護岸因豪雨而崩塌5個月,屏東縣政府卻遲不修復,管理不當的疏失與張婦死亡有因果關係,判縣府應國賠265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家屬提告主張,2017年11月23日清晨7點多,張婦騎腳踏車行經屏東市信和里產業道路的一座橋樑時,從與橋面接軌的護岸崩塌處缺口,跌落排水溝,陳屍橋下,遺體3天後才被發現。
張婦的丈夫與4名兒女,認為縣府有管理不善的疏失,導致用路人無辜喪命,訴請國家賠償,請求國賠1025萬餘元,主要為5人各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屏縣府答辯,2017年6月豪雨,造成橋樑護岸原有的泥土堤岸坍塌,縣府已立即灌注混凝土,以防止繼續坍塌,灌注後,護岸已回復坍塌前的狀態,並非欠缺管理。
一審屏東地院認定,護岸是橋面外的延伸設置,缺口屬護岸的一部分,供公眾通行,雖然護岸所在地是台糖的土地,但仍無可否定護岸是市府施作、維護的公有設施;為了保障用路人的安全,縣府應善盡管理之責,以防止用路人跌落排水溝。
法官認為,護岸塌陷使橋面與護岸產生高低落差,用路人確實有掉落的風險,縣府在豪雨後雖有灌注水泥,但缺口仍存在,只是避免繼續擴大崩塌,最終仍造成張婦摔落,認定縣府對於橋樑安全欠缺管理,導致此意外發生,應負賠償之責,判應賠償家屬共265萬2660元,包括5人慰撫金各50萬元,以及喪葬費15萬餘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三審最高法院都認為一審判決合理合法,皆駁回屏縣府上訴,確定判賠26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