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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孫為財殺害3至親 因有「教化可能」確定逃死

逆孫郭濬毅為財殺害3至親,因有「教化可能」確定逃死。(資料照)

逆孫郭濬毅為財殺害3至親,因有「教化可能」確定逃死。(資料照)

2020/09/04 11:4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郭濬毅搜刮叔公、外婆住處共近1萬元財物被發現,不甘遭責罵同時擔心賊跡敗露,竟拿鐵鎚猛力對叔公夫妻、外婆3人頭、胸敲擊害身亡。一依強盜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併判郭無期徒刑;二審考量他有教化可能,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台南地院一審指出,2018年5月10日,郭男赴南化區竊盜叔公李清祥財物未得手,被叔公發現斥責,他憤而持鐵鎚攻擊叔公頭部倒地死亡,再戴上工作手套拿取現金5千多元,準備離去時被嬸婆李蘇靜發現,他再以鐵鎚毆打嬸婆頭部致死。

郭男接著見到住在叔公隔壁的外婆李胡木哖出來查看,又拿鐵鎚攻擊外婆頭、胸部致死,還將現場布置成遭外力侵入劫財的假象,隨後竊取外婆住處現金4千多元,並駕車到南化附近山區丟棄作案鐵鎚、工作手套,返回永康區住處後,隔天把換下的血衣、血褲丟棄在大樓垃圾箱。

地院認為,郭男一連串行為均出於有意識的動作,具有時序性,且在案發後故佈現場疑陣、湮滅證據,並在首次警詢否認犯行等,顯然可以權衡違法行為的後果,故認定他無減免責任能力之適用,依強盜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併判無期徒刑。

台南高分院二審指出,郭男沒有前科、具正常工作及家庭生活,會發生本案是因一時失慮衝動所致,並非預謀殺人,故雖犯下滔天大罪,本質上仍有善良的一面,並非窮兇惡極之人,犯後也認罪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且死者家屬也未要求判死。

此外,被害人已逝,所造成的傷痛無可彌補,對郭男處以極刑,非但無助於弭平傷痛,反而造成更大的傷痛,加上現今刑罰制度,並非只在滿足以往「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更重視防治犯罪的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功能,以盼尚有教化遷善可能的犯罪行為人保留一線生機。

高分院考量郭男經心理衡鑑後顯示攻擊傾向略低,因此評估他的再犯風險不高,可見並非毫無教化可能,故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結果,駁回檢、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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