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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筆錄和證物 男持鐮刀嗆單挑獲裁定不罰

達仁鄉一男子持鐮刀到親戚家門口叫囂,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送辦,但台東地方法院裁定不罰。(記者黃明堂攝)

達仁鄉一男子持鐮刀到親戚家門口叫囂,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送辦,但台東地方法院裁定不罰。(記者黃明堂攝)

2020/05/28 09:37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達仁鄉李姓鄉民3月間持鐮刀到余姓親戚家門口揮刀嗆單挑,但余某熟睡,余妻雖在門口,但不願追究;警因此未依恐嚇罪送辦,改依社維法移送法辦裁處,結果無筆錄、無證物、無照片,法官裁定不罰。

李姓男子當時持鐮刀叫囂,卻因有人睡覺、有人不願追究、警方沒筆錄、沒證物,加上他自己「皮皮的」不理會警方通知到案,全身而退。

對此結果,大武警分局表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8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所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移請法院簡易庭裁處。

據大武分局表示,3月上旬接獲民眾楊姓女子報案,嫌疑人李某持鐮刀到她住宅門口叫囂,指名要找她丈夫余姓男子單挑,隨後離開現場,楊女心生畏懼,報警處理。新化派出所員警獲報後立即趕赴案發現場,但李某已持鐮刀離開現場。

大武分局表示,新化派出所多次到李宅查訪均未遇,隨即製發通知書合法通知李到場說明,但李拒不到場說明,所以無法調查筆錄。另因被害人楊女於筆錄中言明雙方有親戚關係,並不願意追究李某之行為,且李僅在報案人住宅外叫囂,未將恐嚇之惡害旨意直接傳達予丈夫,顯不符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最後以違法社維法移請法院簡易庭裁處。

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對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有罰則,但是以「具有殺傷力」之物品為限,但此案無警詢筆錄、所攜帶之鐮刀並未扣案、卷內也無該把鐮刀之照片,無法憑以認定被移送人所持器械為刀 鋒銳利之金屬物品而具有殺傷力,難認已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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