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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遭減薪、解僱 高院:對懷孕人母重大人格尊嚴否定

高等法院認為林女是遭公司非法解僱,「是對林女懷孕為人母的重大人格尊嚴的否定」,已違憲,判應給予復職。(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為林女是遭公司非法解僱,「是對林女懷孕為人母的重大人格尊嚴的否定」,已違憲,判應給予復職。(資料照)

2020/01/08 19:4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管理顧問公司擔任管理師的林姓女子,因懷孕之故請休安胎假,卻遭公司以未賺錢為由,片面將她減薪,甚至以業務減縮理由將她資遣,林女不服,請求法院判決解僱不合法,應讓她復職並賠償損失;高等法院認為林女是遭公司非法解僱,「是對林女懷孕為人母的重大人格尊嚴的否定」,已違憲,判應給予復職,且直到復職日前應按月支付月薪41690元、提撥2520元至勞退個人專戶,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林女主張,任職的公司以醫院管理顧問為主要業務,2015年9月受僱於公司擔任擔任專案管理師,每月工資為新臺幣41690元。

她2017年4月初懷孕後,因有子宮出血、收縮與胎盤偏低的嚴重問題,無法久坐辦公室工作,經醫囑須臥床安胎休養,而自同年7月19日起陸續請安胎假。不料,公司對她百般刁難,並遭總經理警告不可於群組中越級報告,且於公司例會上,稱如須請安胎假,須持醫學中心等級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證明才准請假,顯然是針對她而來。

林女也指出,公司又於同年年8月31日,以公司目前未賺錢為由,未經其同意,逕自片面將她月薪減薪1萬元,並直接調降她勞保投保級距。經她一再向公司爭取權益,卻遭經理以電子信件回覆批評她「自私自利、只顧自己安胎休養、不管公司死活」,抱怨她的業務由其他同事承接、增加他人業務量,她因此同年9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10日11日調解不成立,公司立即於10月20日寄發資遣通知單,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將她資遣。

林女不滿表示,公司是新設立公司,正處於擴張業務階段,且於2017年8月才在中國北京成立子公司聘請員工,更於她離職後立刻於1111人力銀行網站徵才,甚至以高於她減薪後的工資重新聘用新進員工,她質疑,此事顯然是因她懷孕請安胎假而將伊減薪及解僱,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要求法院判決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在她復職日為止,按月支付她月薪41690元、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差額1836元至她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

林女服務的公司指稱,公司因營運虧損,沒有盈餘,經由總經理於2017年7月26日會議中決定,為渡過難關,研擬減

薪程序,並配合重訂勞動契約,並非僅針對林女個人。另外,事後,公司於人力網站,以高於林女減薪後的工資,刊登新進員工徵才廣告,是為了維持公司基本人力,與林女離職無關,未違反性平法規定。

高院指出,林女的公司雖有全體員工減薪,但員工契約乃各自獨立,應取得各自員工同意才對,公司片面對林女減薪乃不合法,因此林女要求公司應補足薪資差額、短撥的勞工退休金為有理由。另外,林女是碩士畢業,該公司片面減薪結果,並未給予碩士最低薪32000元的保障,乃不平等待遇的歧視行為。

高院認為,林女是依性平法請休安胎假,卻遭公司非法解僱,「此客觀上是對林女懷孕為人母的重大人格尊嚴的否定」,已違反憲法第156條母性保護的法益及社會法益,致懷孕期胎受不公平待的歧視,並喪失工作權,今判解僱不合法,應同意復職,直到復職日止應按月給予41690元、提撥2520元至勞退個人專戶,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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