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尖沙咀強盜案 有沒有港方幫助中檢都將依法追訴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基於國際司法正義及台灣司法,將香港尖沙咀犯下強盜案的林姓嫌犯羈押,香港當局只一句話「請他來自首」什麼都不做,把責任撇得乾淨,中檢表示,將依我國刑事法相關規定,按既定偵查步驟訴追本案,不受任何影響。
中檢針對蒐證上種種困難回應,該署承辦林姓被告涉嫌在香港等地強盜等案,指揮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於2019年11月11日搜索相關處所3處(台灣),訊問相關證人3人並拘提林嫌到案,扣得被告不法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270餘萬元,及勞力士手錶4只等物,訊後以林嫌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被告羈押期間,檢察官持續依既定偵查計畫展開境外蒐證作為,其中包括於12月12日經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香港特區政府請求司法互助。
此一司法互助請求是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兩岸港澳準用該法)依法提出,基於個案發覺證據之必要,亦為台灣偵查機關辦理涉外案件調查取證之常例,從不以受請求方與我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或協議為前提,各國與我國歷來之司法合作,亦非均以與我國簽有司法互助協議而自限,双邊無協議協定而成功完成境外取證之成功案例,所在多有,香港政府於此之相關臆測及指摘,顯有重大誤解。
再者,報載香港保安局於21日聲稱隨時接受林姓被告到香港自首(投案)云云,在本案顯不具任何可行性。林姓被告為台灣人,所犯案件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目前正在羈押偵查之中,中檢職責所在,除積極完備事證,依一切可行方式實踐我國具體刑罰權之外,並無其他設想。
中檢認為,國際司法公義的實踐,有賴全球全體執法機關以「人民」為念,通力合作,絕不能僅靠犯罪者「自首」來達成。該署仍將依我國刑事法相關規定,按既定偵查步驟訴追本案,不受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