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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香港搶劫逃回台 法部要辦

法務部解釋,台人在港犯下三年以上之罪,我方具有管轄權。(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解釋,台人在港犯下三年以上之罪,我方具有管轄權。(記者吳政峰攝)

2019/11/06 05:30

港媒稱「無法可辦」 我方駁斥

〔國際新聞中心、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香港南華早報昨引述警方消息人士報導,一名台灣籍搶匪10月初持空氣槍,搶劫香港一家位於尖沙咀麼地道的鐘錶行。嫌犯當日上午抵達香港,犯案後,隨即在當晚飛回台灣。據報導,這是繼港女箱屍案嫌犯陳同佳之後,第二個因港台之間沒有引渡條例和正式司法互助關係而「受益」的犯罪人。

3年以上徒刑之罪 刑法適用

不過,法務部昨駁斥港媒此說法,指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台灣人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此台籍嫌犯涉嫌在香港搶劫後返台,現正由我檢警依法釐清事實及所涉罪嫌,積極偵辦中,若確實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本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處罰。

法務部也呼籲港府應提供相關證據,共同打擊犯罪,不讓犯罪之人再度逍遙法外。

法部籲港府提供相關證據

香港警方指出,該名台灣男子10月6日上午抵達香港後,假扮顧客進入尖沙咀麼地道一家鐘錶店,以看似手槍的武器,威脅31歲的店員,得手2只價值99萬港幣(約388萬台幣)的手錶後逃逸。店員追出店外與搶匪扭打,嫌犯脫逃時,所持手槍落地,後來證實為空氣槍。

警方發現嫌犯搭乘計程車前往機場。執法部門消息人員指出,嫌犯在抵達香港同日逃回台灣;該名嫌犯據悉持有台灣旅行證件。

據報載,港府相關部門雖嘗試與台灣方面確認嫌犯身分,但港府消息人士指稱,在現行制度下,該名嫌犯在台灣是「自由人」,除非他返回香港,否則港方無法要求台方逮捕該名嫌犯,並將他引渡至香港受審,港府也不會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移交台方。或者,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通緝該名嫌犯,使其一旦前往美國等國家,即可加以逮捕並引渡至香港。

這起搶案發生於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在香港獲釋前夕。港府人士指稱,嫌犯可能因此案意識到台港之間的司法漏洞,因而選擇到香港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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