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助友虐殺仇人並棄屍 因為這理由逃過無期徒刑
2019/09/03 11:4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36歲男子許家瑋,3年前不滿22歲劉姓友人誣指他偷走價值200萬元的鑽表和現金,藉口買毒品為由將劉男約出,夥同25歲友人高庭江聯手以電擊棒、鋁棒痛毆凌虐劉男18小時致死,棄屍龍潭乳姑山區草叢。
許男去年已被判刑20年定讞;但高男逃逸被通緝到案,一審將他判處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二審考量他在汽車旅館時並未對劉男動手施虐,去年10月改判18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許男不滿劉男誣陷他偷鑽表、現金,害他被失主撂人痛毆,2016年8月21日深夜夥同高男將劉男約出,押到山區及摩鐵持電擊棒、鋁棒凌虐18小時,劉男多次受不了而求救,兩人都不理會,直到住房時間到了,兩人將奄奄一息的劉男抬上小客車,半途劉男氣絕身亡,將他棄屍在龍潭乳姑山區,許男躲2天後自首,高男逃逸被通緝。
去年5月最高法院依殺人、妨害自由罪,判許男20年有期徒刑定讞;而高男通緝到案後,辯稱是許男要他幫忙看守劉男,允諾事後會給他酬勞。
桃園地院一審認定,高男有出手虐殺劉男,犯案後棄屍,任其身體遭蠹蟲啃食,惡性重大、嚴重危害治安,犯後後拒不到案,到案後狡辯,未向劉男家屬道歉尋求諒解,加上他於2006年因殺人案被判刑14年,2007年入獄,假釋後一年又犯此案,依共同殺人、剝奪行動自由、遺棄屍體等罪,判處高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但二審去年10月認定,高男應構成私行拘禁罪,不是剝奪行動自由罪;且高男在汽車旅館內只是看管劉男,並未動手,雖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但認為一審量刑過重,3罪合併改判18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判決適切,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