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具女王」2連勝!前男友無法證明千餘萬匯款是借款判敗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鍋具女王」菲姐(本名甘玉惠)與前男友丁洋機官司不斷,丁洋機去年提告主張他與菲姐合資成立「菲姐有限公司」,他後來匯款1125萬餘元借給公司,要求返還借款,一審判丁男敗訴,丁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丁無法證明1125萬元是借貸關係,今駁回上訴,仍判丁男敗訴。可上訴。
丁洋機主張,菲姐有限公司於2012年1月為經營「菲姐義大利餐廳」向他借款,他因此以他本人名義,或其經營的冠彣公司名義,陸續借款共1125萬1751元給菲姐有限公司或指定的受款人,要求返還。
菲姐委任律師辯稱,該匯款均是菲姐1999年至2006間、主持「菲姐上菜」節目所得,但遭丁借走、匯款還償。但丁的律師認為,匯款均是為開辦「菲姐義大利餐廳」所需的費用,屬於借款。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丁洋機無法證明該款項是借款,判丁敗訴。丁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丁洋機所提出的估價單、請款、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存款憑證等證據,頂多只能證明有金錢的匯付、存付,但其原因不明;加上菲姐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菲姐在高院指稱,她負責表演開課行銷,丁男負責公司行政及財務管理,因此尚不能排除丁男是因為經手處理菲姐有限公司的行政及財務,而持有相關證據,仍無法證明丁男和菲姐有限公司之間有借貸關係。
高院認定,丁男和他經營之冠彣公司、菲姐義大利生活館,與菲姐義大利餐廳有相當緊密的合作關係,加上丁男和菲姐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且有多年金錢往來及商業上合作關係,菲姐指稱該匯款是丁男資助菲姐有限公司,或由他處理該公司的行政及財務,並非毫無理由,丁男出具的發票等證據,尚無法排除他本人、冠彣公司與菲姐、菲姐有限公司間有實質合作關係,及丁男經手處理菲姐有限公司行政及財務的可能,因此今駁回丁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