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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向前男友討1700萬生活保障費 二審改判完全免付

菲姐向前男友丁洋機求償1700萬元生活保障基金,台北地院一審判丁應給付菲姐400萬元,但高等法院二審今天認定菲姐已解除協議,逆轉改判丁洋機勝訴免賠。可上訴。(資料照)

菲姐向前男友丁洋機求償1700萬元生活保障基金,台北地院一審判丁應給付菲姐400萬元,但高等法院二審今天認定菲姐已解除協議,逆轉改判丁洋機勝訴免賠。可上訴。(資料照)

2019/06/25 15:0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鍋具女王」菲姐與交往35年的男友丁洋機分手後,興訟無數,持續纏訟中,其中一件菲姐向丁洋機求償1700萬元生活保障基金,台北地院一審判丁應給付菲姐400萬元;但高等法院二審今天認定菲姐已解除協議,逆轉改判丁洋機勝訴免賠。可上訴。

菲姐提告主張,她與丁洋機原為男女朋友,丁為了感謝她對他生活與事業付出的關心與協助,1996年8月初簽訂協議書,設立3000萬元生活保障基金專戶,做為她日後的生活費,但丁只給付1999年、2000年的2期共1300萬元,2001至2003年共3期的1700萬元卻未履行,提告請求丁給付。

丁洋機反駁,菲姐與他同居時,早已知道他已婚,菲姐與他長期同居生活,本就違反社會道德觀念,他才會同意無償付她生活保證基金,但由於此協議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北院一審認定丁洋機當年確實為了感謝菲姐的協助,才透過協議書承諾酬謝菲姐,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雙方應履行協議,但2001、02年的債權已超過15年的追訴時效,判丁不用給,但應支付第5期2003年的400萬元。

丁洋機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認定,協議條文中包含菲姐「應」協助丁男推展事業,契約性質並非單純的贈與契約;菲姐在解除契約後,可以請求的賠償,僅限於「解約前」已發生的請求權,但菲姐請求的第5期400萬元,是在契約解除後才發生的損害,雙方既已解約,丁男就不須承擔此債務,改判丁洋機勝訴,連這400萬元也不須支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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