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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椅子進北車台鐵軌道 女街友判刑2年

關姓女街友去年台北火車站與站務員起爭執,憤而將月台上的椅子丟上鐵軌;台北地院今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將她判刑2年。可上訴。(資料照)

關姓女街友去年台北火車站與站務員起爭執,憤而將月台上的椅子丟上鐵軌;台北地院今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將她判刑2年。可上訴。(資料照)

2019/08/06 17:5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關姓女街友去年8月底在台北火車站第4月台,與站務員起爭執,憤而將月台上的滑輪椅(有輪子的椅子)丟在鐵軌上,幸好即將進站的火車緊急煞車,未釀成災害;台北地院今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將她判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8月30日清晨,關婦在第4月台與台鐵站務員發生爭執,一時情緒失控,於月台A側、第15車的候車處,搬取月台上的滑輪椅丟擲到鐵軌上。

當時正要進站的4128車次區間車,車速原本就已降至最低,司機員見狀又立即緊急煞車,通報站務員下軌道區排除障礙,列車因而停留原地一分鐘,待排除後才又緩緩進站,鐵路警察將關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刑法第184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相當重。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關婦婦人雖造成火車進站延誤,但未造成傷亡,且她的家庭支援系統差,阿姨、母親、父親都沒有意願或能力照顧她,以致居無定所,犯後坦承犯行,有悔悟之心,學歷國中畢業,曾從事環保清潔工作,目前無業,因此援引法條酌予減刑,只輕判2年徒刑。

關婦除了丟椅擋車,還被查出在台北車站拾獲金融卡據為己有,盜領1萬900多元,,法官另依侵占遺失物、詐欺罪,將她2罪各判罰金3000元、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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