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蓋房子致人於死 未來將面臨10年徒刑
2018/04/13 15: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年來屢傳一行為侵害不特定數生命的事件,如八仙塵爆案、維冠大樓倒塌案、蝶戀花翻車案,均是一個過失行為造成多人死傷,情節重大,但現行法令多只能以「過失傷害、致死」論罪,不少法官認為有悖於人民法律感情疑慮,有鑑於此,法務部研議擬把這類犯罪放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中,提高刑責。
法務部表示,如縱火燒毀建築物、蓋房子偷工減料等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死傷,影響社會法益甚鉅,「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決定在「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這類犯罪放在公共危險罪章中,加重刑責。
法務部指出,現行縱火燒毀建築物罪責為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修法擬增訂放火罪之加重結果犯,致人死傷本刑將加重到10年以上;另如維冠大樓倒塌案,負責人原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未來這類未依規定蓋房的行為,將改由公共危險罪章中的「違背建築成規罪」課責,並在條文中增訂致人死傷刑責,最高處10年徒刑。
法務部認為,以上列舉的犯行在現行法令中「情重法輕」,修法後方能符合「罪刑相當」,至於是否要在「過失傷害、致死」罪中,增訂「情節重大」而加重處罰,法務部指出「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概念,涉及刑法的明確性原則,目前持保留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