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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100公里太慢?不爽前車擋路 惡男猛按喇叭逼車遭判刑

傅男全盤否認犯行,覺得是正常超車,法院認為他惡性不輕,依強制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傅男全盤否認犯行,覺得是正常超車,法院認為他惡性不輕,依強制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2019/07/03 16:4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傅姓男子開車行經台74線(台中環線)快速道路,見黃姓男子以100公里時速行駛於內側車道,擋住他的去路,他猛按喇叭逼黃男讓出車道,黃男卻認為自己已超越80公里限速而不理會,傅男心生不滿,連續猛按喇叭與閃爍遠光燈後,又強行逼車與急煞車,卻沒想到惡行被行車記錄器與黃男的妻子用手機拍下,進而提出強制罪告訴,傅男全盤否認犯行,「我覺得我是正常超車」,法院認為他惡性不輕,依強制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傅男在2017年11月5日中午開車於台74線的太平路段,他開得相當快,卻見黃男行駛於內車道,擋在他的前方,遂按喇叭示意黃男讓路,黃男卻認為道路限速80公里,他已經是時速100公里,並非慢速佔用內車道,不需要讓路,也就不理會傅男,傅男被激怒,開始一連串危險惡行,包括貼近黃男後方不斷按喇叭閃爍遠光燈,切換車道至中間車道超車,之後突然往左切入內側車道,再猛踩煞車急減速,之後又龜速行駛,亦即俗稱的逼車,黃男車內行車監視器拍下過程,其妻也用手機拍下上述惡行,歷時達10多分鐘。

台中地檢署認為,傅男惡行觸犯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導致黃男必須急閃與急踩煞車迴避危險,據此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傅男全盤否認犯行,他宣稱過程已經忘記,「我覺得我是正常超車」。

台中地院認為,傅男用急切(突然變換車道)、急煞等強暴行為,妨害黃男正常駕車權利,且衍生行車危險,此行為的惡性非輕,且未坦承犯行,判處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認為量刑太輕而上訴,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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