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男家中點火辯「自焚」未獲採信 仍因「顯可憫恕」減刑
2019/03/25 11:3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科累累的江姓男子,被控在2016年5月26日凌晨,於家中持打火機點燃報紙、雜誌引燃火勢,差點殃及屋內7名家人,幸江母聞到燒焦味,趕緊將火勢撲滅。江到案後雖自辯欲「引火自焚」,仍未被採信,被判刑4年6月;但最高法院今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江男在房間內點火且未影響家人逃生路線,另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減輕改判2年徒刑,全案定讞。
有殺人未遂、毒品、竊盜等前科的江男,住在嘉義縣中埔鄉,本案發生時仍在假釋中,同時因涉犯違反毒品等案件,遭法院另案審理中。
江男在嘉義地院審理時辯稱,當日凌晨3時20分,原本打算騎機車外出找女友,但母親拒給機車鑰匙、不允許外出,才情緒失控在房內持打火機引燃報紙,並將已撕碎的雜誌、紙張丟入,以助長火勢;但他強調,本身有長期服用安眠藥的習慣,當時也有使用毒品,且當下只想自焚,否認想燒毀住處。
至於報案時指兒子放火的江母則改稱,兒子當時沒有撕紙在燒,沒看見兒子手上有拿東西,會火災是因為在房內抽菸,並服用安眠藥,昏沉之際才會不小心有微小的煙,並未引發火勢。
原審合議庭拒絕採信江男,另因江母愛子心切,證詞偏袒兒子,同樣未獲採信,依法判刑4年6月。
但台南地院更一審認為,江男在房間內縱火,並未影響到家人逃生路線,又雖以紙張引火,卻未使用油類燃料助長火勢,且火勢雖燒到木製家具但未延燒屋內主要結構,此外,案發當下是母子剛爭吵完,因此並非趁深夜無人之際引燃,另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減輕改判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