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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家中點火辯「自焚」未獲採信 仍因「顯可憫恕」減刑

江男雖被控點火而判刑4年半,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依江男在房間內點火且未影響家人逃生路線等原因,另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減輕改判2年徒刑,全案今定讞。(資料照,中埔警分局提供)

江男雖被控點火而判刑4年半,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依江男在房間內點火且未影響家人逃生路線等原因,另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減輕改判2年徒刑,全案今定讞。(資料照,中埔警分局提供)

2019/03/25 11:3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科累累的江姓男子,被控在2016年5月26日凌晨,於家中持打火機點燃報紙、雜誌引燃火勢,差點殃及屋內7名家人,幸江母聞到燒焦味,趕緊將火勢撲滅。江到案後雖自辯欲「引火自焚」,仍未被採信,被判刑4年6月;但最高法院今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江男在房間內點火且未影響家人逃生路線,另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減輕改判2年徒刑,全案定讞。

有殺人未遂、毒品、竊盜等前科的江男,住在嘉義縣中埔鄉,本案發生時仍在假釋中,同時因涉犯違反毒品等案件,遭法院另案審理中。

江男在嘉義地院審理時辯稱,當日凌晨3時20分,原本打算騎機車外出找女友,但母親拒給機車鑰匙、不允許外出,才情緒失控在房內持打火機引燃報紙,並將已撕碎的雜誌、紙張丟入,以助長火勢;但他強調,本身有長期服用安眠藥的習慣,當時也有使用毒品,且當下只想自焚,否認想燒毀住處。

至於報案時指兒子放火的江母則改稱,兒子當時沒有撕紙在燒,沒看見兒子手上有拿東西,會火災是因為在房內抽菸,並服用安眠藥,昏沉之際才會不小心有微小的煙,並未引發火勢。

原審合議庭拒絕採信江男,另因江母愛子心切,證詞偏袒兒子,同樣未獲採信,依法判刑4年6月。

但台南地院更一審認為,江男在房間內縱火,並未影響到家人逃生路線,又雖以紙張引火,卻未使用油類燃料助長火勢,且火勢雖燒到木製家具但未延燒屋內主要結構,此外,案發當下是母子剛爭吵完,因此並非趁深夜無人之際引燃,另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減輕改判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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