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死囚聲請2160萬補償 鄭性澤:失去的青春怎補償?
鄭性澤(圖中)強調,「刑事最重的死刑,請求最高補償,是理所當然」,失去的青春歲月又豈能彌補?(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從死囚改判無罪的鄭性澤,向台中高分院聲請2160萬5000元的刑事補償,今天台中高分院首度開庭審理,鄭母作證時不斷說,兒子羈押會面時,「眼眶腫,臉也腫得歪歪,真嘸甘」,律師則強調,鄭性澤被冤判死刑,冤枉坐牢4321天(11年餘),都是「萬惡的警察刑求囚禁」造成,鄭性澤則說,他被判「刑事最重的死刑,請求最高補償,是理所當然」,「失去的青春歲月,不可能補償,我雖然現在活,但那10幾年宛如死掉,怎麼可能補償?」。
刑事補償法規定,如因冤錯羈押或入獄等,補償金為3000至5000元折算一日,鄭性澤提出的2160萬5000元刑事補償,計算方式是2002年1月5日案發當天被逮捕,至2016年5月3日釋放出獄,總計羈押與入獄等候槍決共5233天,扣除他持有改造手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囚禁的911天,總計羈押坐牢4321天,再乘以最高補償金每天5000元,如果台中高分院如數判決,這筆補償金額將是台灣司法史上的第三高,最高是空軍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冤枉被槍決的士兵江國慶,其家屬獲得1億318萬餘元補償,次高是擄人勒贖案被冤枉羈押5808天的徐自強,獲得2812萬元補償。
不過,刑事補償法也規定,如果被害人(聲請人)「具有可歸責事由」,例如亂講話承認犯罪,補償金額以1000至3000元折算,因此,台中高分院今天開庭時,鄭性澤與律師,焦點都集中在案發第二天,鄭性澤承認槍殺警察蘇憲丕的自白,並不是出於自由意志,而是被警察毆打、電擊下體與綑綁刑求之下,胡亂瞎扯的自白,這份自白書與事後勘驗的現場不符,警察又毆打刑求證人,再編織一套謊言誣陷鄭性澤,因此,鄭性澤沒有「可歸責事由」,再加上他等候死刑槍決的恐懼無望,以及女友離他而去,青春歲月就此葬送,應補償最高的每天5000元。
鄭性澤的76歲母親鄭王琴仔出庭作證說,案發之前,鄭性澤是家庭經濟支柱,住處整修,妹妹職訓費用,弟弟的學費,都是鄭性澤支付,案發後他深信兒子被冤枉,會面時見兒子被打得「臉腫得歪歪」,「我真嘸甘(不捨)」,台中高分院裁定擇期再審。
2002年1月5日,台中豐原十三姨KTV發生警匪槍案,黑社會份子羅武雄,因酒女姍姍來遲而開槍射擊酒瓶示威,並與趕來的警察槍戰,員警蘇憲丕身亡,羅武雄當場被擊斃,鄭性澤被控在蘇員中彈倒地後,持槍射殺蘇員而判處死刑定讞,2016年3月再審並釋放鄭性澤,2017年判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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