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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狼姦害少女遭私刑 檢:「被自白」恐無證據能力

少女遭姦殺引發群憤,凶嫌也被「私刑」、「被自白」,檢方指「被自白」沒證據力。(資料照,照片已經馬賽克、變色處理)

少女遭姦殺引發群憤,凶嫌也被「私刑」、「被自白」,檢方指「被自白」沒證據力。(資料照,照片已經馬賽克、變色處理)

2018/05/29 10:2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涉強姦一名少女,事後少女羞憤墜樓,引發民眾群情激憤,甚至有人直接把男子拖出來「私刑」,逼他自白承認性侵害命,私刑影片在網路瘋傳,但究竟這樣的「被自白」在法律上有無證據能力?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葉益發認為,影片中男子被人施以拳打腳踢,已違背任意性,具虛偽高度可能性,自白在法律上恐被排除證據能力。

葉益發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的法則,然而違法取得證據者可能為國家機關,亦可能為私人,如果是國家機關,就應受「刑事訴訟法」158條之4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若為私人「不法」取證,葉益發表示,就與國家機關「違法」偵查蒐證完全不同,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依據及基準,雖然原則上看似無「證據排除原則」適用,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因此被告的自白,倘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得為證據。

不過以本案而論,用私刑取得的自白是否得為證據?葉益發強調,本案被告因遭人使用暴力、刑求,而坦承性侵害命犯行,已違背被告供述的任意性,且有高度虛偽可能性,為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在法律上應排除該自白的證據能力。且該等涉嫌動用私刑之人,亦可能涉有刑責。

葉益發呼籲,為了早日將歹徒繩之以法,遇到這種情形,應該要將相關證據或線索報警處理,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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