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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吃到飽、主餐禁打包 檢:法律站不住腳

業者常以小菜吃到飽吸引顧客登門消費,但檢察官提醒,不可拒絕顧客打包主餐。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業者常以小菜吃到飽吸引顧客登門消費,但檢察官提醒,不可拒絕顧客打包主餐。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8/05/28 11: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餐飲業為了增加業績,常以點主餐、小菜就可吃到飽的方式吸引客人目光,但部分業者擔心遇到「只吃小菜、主餐打包」的奧客,特別訂下「禁止打包主餐」的規定,只是這種條款究竟有無依據?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28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該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陳志銘指出,當餐廳服務生將主餐食物端到餐桌上時,主餐食物的所有權已移轉至顧客,顧客成為主餐食物的所有權人,就算顧客吃多了小菜飽足,而無法再將主餐食物吃下肚,絕對有權主張要將主餐食物帶走。

餐廳若主張「我們只是不提供打包的服務」,則該主張是否有理?陳志銘認為,當顧客進入餐廳時,服務生對每一位不特定顧客告知「主餐若食用不完,不得外帶」,這項告知條款會落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2條的審查範圍,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誠信原則」,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解釋,違者無效。

陳志銘解釋,定型化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所以依據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餐廳拒絕顧客打包主餐,已因「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所以顧客自然有權利主張請餐廳將吃不完的主餐食物打包帶走。

不過,陳志銘強調,即使餐廳主張不得將主餐食物打包外帶的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顧客仍無權濫用或浪費食物(例如盛裝了一堆小菜,卻食用不完而浪費),避免成為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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