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劃引進公司治理人員 台北律師公會肯定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金管會日前舉行「新版公司治理藍圖」規劃說明會,將推動六大改革措施,其中一項為參考英美法系公司秘書制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並計畫分階段實施;台北律師公會認為,金管會為解決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合法性一遇經營權爭奪即生訟端之沉痾,擬引進新制以圖解決,應予以高度肯定與支持。
上月27日,金管會舉行「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規劃說明會,共有六大改革計畫措施,分別為:「推動金融業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提高英文資訊揭露比率」、「推動候選人提名制」、「提升公司治理評鑑效度」及「強化法令規章之遵循方面」。
針對「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除要求應達到經理人層級外,且必須是律師、會計師或擔任金融業法務、財務或股務達3年以上的人員。制度設計上清楚標明此職位與公司間不屬於勞動契約下的服從指揮監督關係,並要求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期待此職能在相對獨立的企業內部發揮專業能力。
對此,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公司治理人員的法定職責,主要為協助公司遵循董事會及股東會相關法令,及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的資料、與經營公司有關的最新法規發展,在專業性與相對獨立性上,肯定是具備相當法務專業與受執業倫理規範規制的律師更具適格性。
相對於金管會規劃方向明確,目前由立法委員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版本,就公司治理人員的資格要件及應受訓課程悉概括授權予主管機關制定,為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要求,宜就一定的資格條件等於授權條款中明訂,以確保立法目的之達成與貫徹。
公會指出,無論是金管會的規劃,或前述公司法草案規定,公司治理人員得由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兼任。此規定在立法初期固然可降低新制對於業界之影響,長期之計,仍應朝廢除兼任的規定努力,以利立法目的之落實。
公會表示,可以預見從此新制引入後,至能在實務運作上發揮功能,尚待更多的配套與努力,公會將持續關注,並為會員提供必要的專業研訓,同為提升國內公司治理之目標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