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偵辦有違論理法則? 北檢:已窮盡偵查作為
2017/09/15 18:2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前天偵結荷蘭商艾司摩爾(ASML)購併股后漢微科涉內線交易案,以及上市輔具大廠必翔實業涉炒股案,分別將有「外資圈第一美女」稱號的瑞士信貸台灣區總經理邱慧平、必翔負責人伍必翔不起訴,對此,有民眾投書媒體,指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採信之事實,有違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北檢稍早發新聞稿回應,表示已盡偵查作為仍查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且2案均須依職權送高等檢察署再議,並非就此確定。
北檢發言人周士榆指出,兩案均由檢察官同步搜索所有相關地點、第一時間傳訊嫌疑人及證人,並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重罪起訴相關被告,承辦檢察官已窮盡所有偵查作為,並已將犯罪嫌疑充足之被告起訴。
周士榆強調,承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判例,如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起訴基礎,更不能僅因配偶犯罪,即以推測或擬制方法,逕認其先生或妻子應共負相同罪責,該位民眾在未閱覽相關卷宗證物前提下之質疑,實嫌速斷,也有誤導民眾之嫌。
周士榆表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犯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需依職權將全案送高檢署再議,上述2案並非一經承辦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隨即確定,全案偵查作為是否完備?認事用法是否妥適?檢察體系本存有審查機制,為免外界受不當誤導,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