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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為何敗訴? 法官這麼看

 紅十字會專法去年遭廢止,紅十字會總會提起行政訴訟並將宣判。紅會4日舉行記者會,秘書長張寶輝率主管說明近期工作成果。圖為紅十字會總會外觀。(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紅十字會專法去年遭廢止,紅十字會總會提起行政訴訟並將宣判。紅會4日舉行記者會,秘書長張寶輝率主管說明近期工作成果。圖為紅十字會總會外觀。(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7/05/25 14:17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去年遭廢除專法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力求內政部不能撤銷其法人資格,或讓其他單位申請紅十字會相關名稱,但今北高行駁回紅十字會之訴,稍早判決理由出爐,原來是法官認定紅十字會權利沒有立即性危害。

合議庭指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應具備蓋然性、重大損害性及補充性等3個要件,其中蓋然性是指「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重大損害性則是指「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補充性則是指「無法期待有其他適當方法得以避免重大損害之發生」。

合議庭認為,紅十字會訴請內政部不得廢止其在人民團體的登記,但事實上即使紅十字會專法被廢,紅十字會本身仍是依法核准立案的人民團體,一樣適用《人民團體法》規定,只要沒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內政部就無從廢止其立案許可,難認目前紅十字會有被廢止的立即危害。

其次,紅十字會訴請內政部不能廢棄其法人資格或要求解散,但合議庭認為,內政部已於去年8月間召開研商會議,承認紅十字會繼續存在的必要與價值,並明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紅十字會的法人資格仍存在,並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紅十字會事後向台北地院登記處申辦法人登記,但卻沒有對法院要求補正的事項提出完整補正,顯然有違訴訟要件之「無法期待有其他適當方法得以避免重大損害之發生」。

最後,對於紅十字會訴請內政部不能讓其他單位或民眾設立帶有「紅十字」名稱的組織,合議庭認為內政部對此本就會審慎審查,不會因為專法廢除就不保護紅十字會的權利;因目前沒有事證顯示內政部會許可其他團體使用紅十字會名稱,本案目前沒有透過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排除重大損害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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