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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進地下室酒測 法官撤罰單

警方在去年11月攔停一名女騎士,不料該女子卻直接騎回住處地下一樓停車場,警方也追下去攔檢並開罰,但法院說警方於法無據。圖為酒測器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警方在去年11月攔停一名女騎士,不料該女子卻直接騎回住處地下一樓停車場,警方也追下去攔檢並開罰,但法院說警方於法無據。圖為酒測器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2016/03/05 21:5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李姓女子去年11月騎車時被警攔停時,直接騎回住處地下一樓停車場,警方竟也追下去攔檢,酒測值0.15毫克,罰1萬5千元,李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本案並無迫切危害,非進入地下停車場不能救護情事,警員尾隨進入地下室,於法無據,判李勝訴。

去年11月14日凌晨1時許,李女騎車行經中和區中山路三段、民有街交岔路口時,因後座乘客往後傾斜,警方見狀請她停車,李女不理,警方因此尾隨她進入地下一樓社區私人停車場內攔查,實施酒測,酒測值0.15毫克,裁決所裁罰1萬5千元。

李女提出行政訴訟稱,警察尾隨她的車進地下室,開單地點為民宅社區地下室,路上並無違規事項,詢問警察為何攔檢,警察表示因行跡可疑,令人莫名其妙,且地下室為私人空間,警察並無任何正當理由可侵犯個人住宅空間。裁決所主張,李女違規地點在道路上,且警方發現她酒駕攔停,李卻不服稽查加速騎車進入地下停車場。

法官認為,警方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尾隨李女進入地下停車場,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所揭示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本件並無因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地下停車場不能救護情事,警員尾隨進入停車場,形同進行實質意義搜索行為,其稽查、取締或盤查行為,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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