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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徵地弊案 前市長張燦鍙提再審遭駁

前台南市長張燦鍙。(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前台南市長張燦鍙。(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6/02/25 11:1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南市長張燦鍙捲入道路徵收弊案,被認定不法獲利1億7000萬元,最高法院前年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決張燦鍙3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張入獄服刑,張在獄中喊冤並聲請再審,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駁回張的再審聲請確定。

張燦鍙主張,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有很多違誤的地方,不少重要證據都沒審酌,例如台南市府第一次徵收案有關預算編列部分,不該只引用共同被告林炳輝和戴曜坤等人供詞,就做出對他不利的認定。

台南高分院認為,當初對張燦鍙做出有罪判決,並非只依據共犯供詞,也不是法院主觀推測,還參考其他證人證詞,與市府徵收土地及預算等資料,因此判決沒有問題,不能准許再審,如張認為法院判決違背法令,可另外聲請非常上訴。

判決指出,87年和88年間,台南市民唐彩雲和王振橫各自透過土地掮客,找當時的台南市議會議長黃郁文幫忙土地徵收,張燦鍙配合編列土地徵收預算,讓黃和掮客多人共獲利約1億7000萬元,事後黃郁文被依貪污罪判刑4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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