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展示車 車商判賠18萬價金
2015/10/07 16:3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邱姓婦人去年11月花了120萬購買福斯休旅車,但領車一週後,竟在後車廂發現「展示車」標籤貼紙,提訴減少價金。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依據鑑定認定展示車價格較新車價格低20%,判車商給付邱婦18萬,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11月間,她花了120萬購買福斯Touran 1.6TDI休旅車,並交代不要展示車,事後驚見後車廂貼有「展示車」標籤,邱婦怒告車商林姓負責人等人詐欺,檢方認為屬民事糾紛處分不起訴。邱婦另提出民事減少價金告訴。
車商則主張,展示車就是新車,他們也不知道該車是展示車,這部車是從嘉義經銷商調來的車,邱婦也沒有說不要展示車,且他們拿到的價格也是新車價。
法院委請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結果為:「通常新車價格與展示車間有價差,展示車價格較新車價格低20%」。法官因而判車商減少18萬價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