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溫泉摔倒頸椎退化 業者判賠243萬
2015/10/06 21:15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在國中任教的李姓女子98年到紗帽谷美食餐廳泡溫泉,在走道上摔倒,不但頭部有撕裂傷,頸椎也損傷,發生退化的現象,事後李女對業者提告,求償349萬多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業者當時未在溫泉浴場設置警示標語,地面也不止滑,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判賠243萬多元。
李女提告指出,她98年12月7日晚上6點多,到紗帽谷美食餐廳泡溫泉,沖洗完後,從更衣室走出來,在中央走道上因地板積水滑倒,頭撞到大理石石椅的角,造成頭部外傷、牙齒斷裂,還有椎間盤突出的症狀,演變成退化性脊椎。
業者則表示,淋浴間的地面採用防滑粗面石材,設有排水孔,泡湯處也有防滑地墊,此外還有警告標語,寫著「小心地面濕滑」,並有緊急求救鈴,有事情可通知工作人員,各項設備符合法令規定。
李女曾於98年將現場照片寄給妹妹,法院進行勘驗,發現業者當時未設警示標語,沒有採用止滑地面,光線照明也不適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確實容易造成摔倒。
法官依照台大醫院、嘉義基督教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李女本來就患有退化性脊椎,但沒有明顯症狀,摔倒受傷後,使狀況變嚴重,李女脊椎的病症和本次意外有因果關係。
判決指出,加總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及手術等費用,業者應該給付李女24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