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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家暴子女願同住 二審監護權改判

2015/07/26 16:4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夫妻離異,丈夫有家暴記錄,一審法官將3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全判給妻子,丈夫不服抗告,二審法官詢問3名子女意願,長女選擇和母親同住,次女和么兒都要和父親一起生活,法官衡量雙方經濟狀況及子女意願後,撤銷原判決,改判長女監護權歸母親,次女及么兒歸父親。

張男與外籍妻子張女育有3名分別就讀高中、國中及國小未成年子女,妻子因家暴離家,子女和父親同住,但社工訪視卻發現父親酒後會打罵小孩,長女扮演母親角色,安撫弟、妹情緒,張女為此爭取子女監護權,一審獲得勝訴,法官並要求張男每月須支付近3萬元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張男不服抗告,認為妻子離家多年與孩子疏離,且收入不穩,無法提供孩子正常成長環境,孩子長期和他生活,難免會有管教問題,但他每月有3、4萬元穩定收入,並能提供安定的居住環境,讓子女安心求學,生活無虞。

張女則控訴張男酗酒成性,酒後常對家人辱罵,她無法忍受才離家,為避免讓孩子長期生活在恐懼中,請求法官駁回張男抗告。

二審法官認為雙方對扶養子女都有強烈意願,但女方所能提供的經濟及居住條件不如男方,法官為此詢問3名子女意願,長女表達跟隨母親意願,次女、么兒則站在父親這一邊,於是撤銷原判決,長女監護權歸母親,其他2名子女歸父親,男方負擔3名子女2/3的扶養費,女方負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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