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中國吸收軍人竊密 商人違國安法判九個月定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商人凃健峰,四年前被查獲居中牽線介紹現、退役軍士官給中國人士,假借放款吸收三名軍士官,收集軍方準則等情資並發展組織;一審將他判刑十月,更一審仍認定他所收集的軍事準則未涉軍事機密,依違反國安法判處九月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
至於被吸收的王瑞祺、侯俊壕、陳楷翰等三名現、退役軍士官,二審各被判刑一年八月、六月、五月,陳男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將凃男撤銷發回更審,三軍人均定讞,更一審被告只剩凃。
判決指出,凃男二○○九年結識自稱「福建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協會副秘書長」董恆,與身分不詳的中國人士「張炳煌」,對方要求介紹從聯勤旗山彈藥庫退伍、轉任保全員的王瑞祺,凃遂居間安排王與張炳煌以Skype通話搭上線。
凃健峰接受指示 以放款當餌
張炳煌要求凃、王配合提供軍事情資,並允諾提供金錢報酬,且可提供資金給王男,以便借錢放款給其他現役軍人,再伺機刺探、收集軍事資料,並發展組織。
同年六月王瑞祺利誘侯俊壕,以軍用電腦搜尋「國軍人事戰備教則」洩密給凃,獲得二萬元酬勞,侯男分得一萬元。侯又陸續出賣「軍事準則」等機密文件給王,每次賺取五千到三萬元不等酬勞。
二○一二年初,王又介紹陳楷翰向身分不詳「羅先生」借錢,陳無力償還,王要求陳幫忙收集軍事準則,每筆代價一萬元。同年三月,陳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指揮部電戰戰情室,將「空軍資通電教則」列印紙本交給王。二○一六年屏東憲兵隊查獲此案,移送雄檢起訴。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凃男收集、刺探的軍事準則等資料,雖非公務或軍事機密,但仍違反國家安全法為敵發展組織罪,依國安法舊法(最重五年以下)判處九月徒刑,而非適用去年三讀通過的國安法修正條文(大幅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刑責)。最高法院駁回凃的上訴確定。
立院去年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若為中國發展組織,可處七年以上徒刑,最重罰金一億;軍公教若擔任共諜經判刑確定,將剝奪全額退休俸,已領者追繳至違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