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 立院三讀從罰錢改為最重判一年徒刑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若以引誘、媒介、協助等方式,使兒少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賞,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300萬元罰金。另,本次修法也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從行政罰修正為刑罰,並將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
行政院提案指出,為避免我國發生南韓「N號房性虐事件,另考量實務上仍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遭受散布之情事,有移除其影像的需要,以保護被害人,因此提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
新法重點包括:針對使兒少被拍攝、製造性影像、散布兒少性影像提高刑責;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行政罰修正為刑罰,並將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另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資料180日之義務,以及被害人得於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的被害人性影像,以協助移除被害人性私密影像。
若網路業者知有犯罪嫌疑情事,無正當理由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抑或未保留資料180日、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新法規定可處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另,現行條文指出,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將刑度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罰金也增至300萬元。另,若上述行為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載明,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也從原本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的行政罰,改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本次修法為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中之一法,其中,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於7日三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於稍早三讀,而今聯防四法的最後一塊拼圖也跟著補上,完善相關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