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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加害者責任 促轉會:公民討論普遍認同追訴刑責、懲戒

促轉會委員陳雨凡說,促轉會舉辦多場「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公民討論會議,與會者對於追訴刑責、懲戒,普遍都是認同的。(記者陳鈺馥攝)

促轉會委員陳雨凡說,促轉會舉辦多場「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公民討論會議,與會者對於追訴刑責、懲戒,普遍都是認同的。(記者陳鈺馥攝)

2021/05/04 17:28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今日於台大法律學院舉行「探求歷史真相與責任的開始:壓迫體制及其圖像」發表會,促轉會委員陳雨凡在綜合座談談及,追究加害者責任已規定在促轉條例中,不會在社會對話後不了了之。促轉會舉辦多場「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公民討論會議,與會者對於追訴刑責、懲戒,普遍都是認同的。

在加害者處置方面,陳雨凡說,促轉條例第4條規定,「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所以促轉會未來將朝向「釐清加害體制圖像、釐清加害行為圖像、辨識加害者參與者、加害者究責」4個層次,來規劃追究加害者責任。

陳雨凡指出,促轉會已在全台舉辦了多場「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公民教師討論會議,以及公民討論會議,相關場次參與者以年輕人居多,對轉型正義很有興趣。未來若要舉辦討論會議,也希望有40歲以上人士來參與討論。

她說,會議討論內容包含,除揭露加害者外,還有是否對加害者處以刑責,進行公務人員懲戒、追回褒揚、不得從事特定職業等,或一定條件以下不予追究。在公民討論中,民眾會討論行為於當時之合法性,有無保障被害者權益的權利及機會,例如軍檢、軍法官有沒有主動為被告調查有利證據。

關於社會討論的觀察,陳雨凡說,對於追訴刑責、懲戒,多數參與者普遍都是「認同」的。至於直接禁止登記參選此一處置方式則有疑慮,認為手段上應該是「揭露威權履歷」,不要直接禁止某特定人參選。除非是刑事責任確定後判處褫奪公權,否則不可以禁止。

陳雨凡說,在禁止從事特定職業方面,與會者普遍認同有威權履歷者,可限制擔任一定職務。而促轉會未來希望能將建立追究責任的法制,正思索是否要有一個主管機關,在揭露後再由法務部處理,或直接由法務部處理,這是未來草案要去思考擬定的。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說,全世界有60幾個國家在做轉型正義,有10多個國家追究加害者責任,如果要從國家制度上去追究責任,是從二戰後開始的,國外有去納粹化,那到底誰是納粹?最基本就是從檔案清查開始,再判斷每個人責任,看是否被逼或服從,但都很難抓出納粹。

林佳和提及,台灣要處置加害者責任,要先面對課題是「誰是加害人」,台灣一直缺乏壓迫體系的描述,到底從民國38年以來誰是「履行輔助人」,這麼多幫凶究竟做了什麼?其結構、行為模式及類型是什麼?別忘了歐盟和聯合國都強烈建議要追究加害者責任,須清楚交代這個人做過什麼,不能只用當過什麼職務。

他指出,很多人在威權統治時期服務過特定機關,通常首要目標是國安單位,侵害人權的大多都是這些單位。這些特務、抓耙子,台灣甚至連民選總統都有過這樣紀錄,要如何是描述這些特定行為人的圖像?

林佳和建議,在追究加害人路徑選擇思考上,有南非的真相委員會模式,取代追究加害人,大家一起來和解。或者採政治檔案不遮蔽公開,全面刑事追訴加害人、一部分特赦。或限於重大侵害人權行為做刑事追訴,或僅採人事清查,排除於公共生活外,這些是台灣應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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