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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修法罰金提高到10萬 蘇揆解釋:非針對集會遊行

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

2019/03/14 13:2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近來發生多起街頭聚眾鬥毆事件, 加上透過網路社群媒體號召難以定罪,經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研議修法,行政院會今通過法務部提報「刑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公然聚眾」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並將聚眾鬥毆的罰金,從新300元大幅提高至10萬元,修法並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

主持院會的蘇貞昌表示,有些人誤以為這次的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大大錯誤。這次修法的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表示,法務部這次提報的修法並不是要規範集會遊行。

鑑於聚眾鬥毆事件影響社會治安,蘇貞昌指示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共同研議修法,法務部為此提出刑法修正草案,針對該法法條第149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及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進行修法。

根據現行「刑法」的「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院版的修正草案則提高其中的罰金上限,改為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仍維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修正案也提高其中的罰金上限,改為10萬元以下罰金。

據悉,內政部原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一併將「聚眾」的認定標準明定為3人以上,但為避免引發外界誤解為政府要限縮人民集會遊行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政院決定暫不修社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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