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組織定義 學者:是否幫忙維繫威權統治
行政院黨產會今天(18日)對婦聯會案召開第二次聽證會,釐清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出席會議。(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今就「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召開第2次聽證會,全程聚焦對「政黨附隨組織」認定準則。出席學者義大公行系助理教授吳明孝指出,要釐清是否為附隨組織,要理解組織在該體制扮演什麼角色,該組織在政黨鞏固權力的存續上,是否扮演「特定功能」,且屬於黨國體制下黨國一體機器的一部分。
義大公行系助理教授吳明孝認為,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不是看現在做了多少事情,而是解嚴之前組織扮演什麼角色」,所謂「政黨實質控制」並非只看形式,而要看政黨是否「實質」上對組織有影響力,而附隨組織是功能取向,因此政治集團核心成員不以具黨職、公職為必要,財務上也不一定要由黨直接金錢挹注。
吳明孝指出,威權體制及黨國體制的運作有5個權力基礎,包括高度一致性統治聯盟、嚴密社會控制、意識型態灌輸、對本土菁英籠絡及分化、高度滲透力特務組織等。要釐清是否為附隨組織,就要去理解組織是否有幫助統治集團維持統治的功能。
吳明孝也指出,如當時禁止結社,為何婦聯會可以組織社團?或如當時除有婦聯會能做勞軍工作之外,當時是否允許其他非國民黨體制團體做相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也認為,不當黨產的追索不能只去脈絡化的對法律問題分析,判斷是否為「附隨組織」,要從「功能法」、而非「組織法」進行理解,關鍵不在定位組織屬性,而在鑒別組織「個別活動」是否不法,是否於黨國體制內,使用或濫用政黨優勢地位,取得違反實質法制國原則之不當利益。
林佳和強調,附隨組織定義「無須毫無例外的組織或功能性檢驗」。以德國經驗而言,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對某與德國統一社會黨(SED)關係密切之公司做附隨組織認定時就強調,只要該公司「部分營業」是為了某政黨或歷史政黨組織服務,即使其他部分完全自主,也不影響附隨組織的認定;法院認定德國民主婦女聯合會時也強調,無須完全具備連結性(附隨組織條件)的三要素,仍可認定為附隨組織。
林佳和也說明,若僅以婦聯會「財產」來看,勞軍捐、影劇票附捐等婦聯會財源,必須釐清其是否為政黨利用優勢地位加以創設?是否利用政黨優勢地位,直接成為國家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又是否有其他第三人,無此「政黨關聯性」,卻有類似「法治國常態外」課徵權源與作法?
至於婦聯會早年收取勞軍捐是否為「強徵?」林佳和則援引「2015年聯邦返還德意志帝國與相關法人金錢債權法」指出,「被迫同意」要從客觀與主觀來判斷,例如勞軍捐,以目前他所看到的事證,相信足以成立被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