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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薪條款改登記 規費惹議

2016/04/19 06:00

〔記者何玉華、黃佩君/綜合報導〕「公司法」去年增訂「加薪條款」,公司章程必須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收取規費一千元,經濟部四月十一日發文表示,若僅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免收登記規費,但之前辦理已收取者,將不退回,等該公司下次辦理變更時抵扣,新北市已收取規費達七百多萬元,將放在公庫中生息,引發佔人便宜之議。

此外近月來,修正章程改辦登記的業者湧進經發局,公司登記科科長吳明琪說,光業務規費每天收入二、三十萬元,還曾經高到七十幾萬元;新北市已七千多家業者變更登記,收取規費達七百多萬元放在公庫生利息,市議員鄭宇恩批評美意打折,佔人便宜。

鄭宇恩批評說,很多公司修章程明訂紅利一元,員工獲利有限,卻搞得人仰馬翻,勞民又傷財;吳明琪表示,不主動退回規費,應是考量現在的人力難以執行。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為免退費繁瑣不便,以扣抵方式退費是最為簡便的作法,若公司希望退費仍然可行,但由於涉及國庫退還,須有公文、領支票等手續,恐較為不便,商業司也曾詢問業者看法,多數業者仍是支持扣抵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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