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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餐、禮券不得加收費 查獲3業者違規

消保官在旅展稽查禮券記載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供)

消保官在旅展稽查禮券記載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供)

2016/01/06 08:00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今年元旦起,消費者退回購買的餐飲禮券時,業者不得要求加收任何費用。市府消保官在台中國際旅展期間,每天前往稽查,發現兩家餐飲業者販售的禮券,記載退券須加收十%手續費;另一家旅宿業者禮券訂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一年,已要求業者改正。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的「餐飲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年一月一日起,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均須記載禮券面額及消費者退回禮券的程序,且退券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此外,不得再使用業者相互保證的履約保證方式,因為以往常見關係企業互保,如發生停、歇業等情形,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形同虛設。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台中國際旅展共有四家餐飲業者參展,其中兩家業者未符合規定,仍於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一成手續費,已依消費者保護法,限期業者改正;而複檢時,有一家業者新增須整套禮券才能退券的不合理規定,也要求業者再改善。

另有一家旅宿業銷售的禮券,因記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一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官除要求業者不得再販售外,並請策展單位注意,複檢時已無再銷售該不合規定住宿券。

上班族陳小姐常在旅展買餐券,她表示,過去不會注意退回禮券要加收費用的規定,消保官提醒後,以後會特別留意,因為實在太不合理,消費者沒有使用到任何服務,退禮券對業者來說,沒有任何損失,而且業者還先收了一筆費用。

餐飲業者私下表示,旅展販售的禮券都是優惠價,為避免消費者一次大量購買,事後又退回禮券,造成作業困擾,才會訂出加收手續費規定,現在當然要配合政府要求,也請消費者買了禮券後,就來好好享用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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