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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餐廳偏油難下嚥 部落客不起訴

2014/03/05 08:00

〔記者鄭淑婷、王英傑/桃園報導〕桃園縣賴姓女子到桃園市1家餐廳用餐,她事後在部落格批評這家餐廳讓她火大、豬肉偏油的文章,被店家怒控妨害名譽,但桃園地檢署認定,賴女的言論屬於消費者合理評論,裁定不起訴處分;這家餐廳已結束營業,貼出轉租、頂讓告示。

這件事發生後,賴女與經營餐廳的陳女,兩人在部落格言詞交鋒,陳女的餐廳在農曆年前結束營業,陳女到賴女部落格貼文稱,「我的店如你所願關門了」;房東昨天轉述說,陳女因為丈夫在國外工作,才會結束營業出國團聚。

記者昨天到賴女的家中訪問,她說檢方的判決很公正,還給消費者自由評論的空間,希望這件事儘早落幕。

檢方調查,31歲的賴女去年3月22日到陳女經營的餐廳用餐,3天後在自己的部落格PO文,標題點名陳女餐廳名稱,表示讓她很火大。

賴女在內文提到:「服務生送錯了,先送到已經上過麵包的桌子,是那桌客人跟她說他們有了,服務生才轉送到我們這」、「這燉飯包含下面的義大利麵都等了超過30分鐘,豬肉的口感偏油,讓人嚐了一口就沒辦法繼續吃」、「從頭到尾沒有聽到店家的道歉,只聽到店家說再等一下」。

陳女看到這篇文章,曾上網回應「小姐你好,小店開幕不久,確實有許多需要改進、服務不周的地方,謝謝你的指教,…在此跟你深深的抱歉」,但陳女後來覺得賴女的評論已傷及餐廳名譽,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賴女庭訊時反駁說,她寫的都是當天用餐的據實紀錄,曾姓友人也出庭作證;檢察官檢視雙方文字,認為賴女發表的是消費經驗,評論店家服務態度、出餐速度等,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範圍,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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