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憤怒鳥杯互毆 女客、店員皆判拘
2013/02/20 06:00
獨鍾紅色 女拿走展示品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為了一隻憤怒鳥,店員與客人「憤怒」大打出手,互告傷害,法官各判拘役20日。
統一超商「7-11」去年8、9月推出「憤怒鳥個性馬克杯」集點活動,因嚴重缺貨,民眾必須預購等候,才能拿到馬克杯。
判決書指出,江姓婦人想要紅色憤怒鳥個性馬克杯,去年9月1日到漢口路統一超商,完成加價預購,店員要她等候通知日後再來取貨,不料江婦看到架上有紅色馬克杯,正是她喜歡的顏色,伸手拿了馬克杯就要離去。
鍾姓店員見狀立即阻止,說這是展示品,預購得要幾天後才能拿到,想要拿回杯子,但江婦拒絕。
扳開手指 店員硬是奪回
兩人在現場發生口角,鍾某出手要拿回杯子,江婦抓得很緊,鍾某以男生的力量將江婦的手指一一扳開,雙方僵持約6分鐘之久,導致江婦手臂、手指多處挫傷及瘀血。
江婦不甘心右手打鍾某巴掌受傷,鍾某也對江婦打巴掌,兩人都告進警局。
兩人都坦承有互相拉扯,辯稱是對方先動手,自己是自我防衛而已。
互甩巴掌 法官不認防衛
法官認為,雙方互相傷害明確,不符自我防衛,自我防衛是當對方要攻擊你時,基於排除攻擊而出手阻擋,若因此導致對方受傷,屬自我防衛不罰。該案雙方都是在對方已放手、或沒有攻擊行為時,再去攻擊對方,那是報復攻擊行為。不論是誰先出手,都不能主張是自我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