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全國先例 屏東縣府擬徵溫泉保育費
2016/06/23 08:00
〔記者侯承旭、蔡宗憲/屏東報導〕全國各地的溫泉旅宿業者已繳納溫泉取用費,屏東縣政府創全國先例,將另外開徵溫泉保育費,草案正由縣議會審查中。
草案正由議會審查中
經濟部水利署從民國九十五年起開徵溫泉取用費,每噸徵收九元。屏東縣政府已完成的「屏東縣溫泉保育徵收費率及超量取用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對溫泉業者額外開徵費用。
除原有取用費 額外開徵
根據縣府的草案,溫泉保育費率依每日取用量開徵每噸二至八元,用越多費率越高;超量取用費也是依每日用量多寡課徵每噸四至六元。
縣內溫泉業者主要集中在車城四重溪及牡丹旭海,約有二十餘家業者,其中十四家經核准取得溫泉水權狀,縣府會依核准的年取用量換算每日取用量,再開徵溫泉保育費及超量取用費。至於未核准業者,縣府除開徵溫泉保育費外,再加計超量取用費。
縣府:受影響業者有限
水利處表示,已核准家庭式溫泉業者,幾乎不會被課到費用,影響有限。全縣每年課徵溫泉取用費約三百六十萬元,新的自治條例估計可徵得三百卅萬元,但須送中央核備。
四重溪觀光發展會總幹事張正昇表示,溫泉水總量管制法令嚴苛,近年每一家業者幾乎都有超量使用被罰款,甚至可能被扣水權狀,未來開徵溫泉保育費後,可讓溫泉區永續經營。
業者:恐與溫泉法牴觸
「縣府不該巧立名目收費,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中華民國溫泉觀光協會理事長張榮南指出,屏東縣首開先例的徵收保育費用,可能與中央的溫泉法牴觸,阻絕少數業者壟斷溫泉,才能促進縣內溫泉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