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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台鐵336員工春節「依法休假」被記曠職 法院認定違法

合議庭認為,336名台鐵員工於除夕與農曆春節依法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而台鐵於排定班表時,並未徵得員工同意出勤。自強號示意圖。(資料照)

合議庭認為,336名台鐵員工於除夕與農曆春節依法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而台鐵於排定班表時,並未徵得員工同意出勤。自強號示意圖。(資料照)

2024/06/20 20: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鐵產業工會336名員工,7年前於農曆春節「依法休假」,事後被台鐵依曠職懲處,工會與勞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被駁回;工會轉而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判決,認定台鐵的4項舉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要求勞動部依本判決見解,做成適法決定,改正台鐵將員工記曠職、記過記申誡、考績乙丙等的不利待遇,儘速回復員工權益。可上訴。

2017年春節連續假期,從1月27日除夕到30日大年初三,台鐵於2016年底排定班表,工會認為排班制度不合理,於元旦的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春節國定假日要「依法休假」,1月23日工會再通知台鐵有336人不同意國定假日出勤;集體休假事件後,台鐵考成委員會決議懲處331人,將其中235人記大過、6人記2小過、90人記1小過。

工會向勞動部申請勞資爭議裁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為勞基法規定國定假日是否出勤,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不論加班或對調休假,應徵得個人同意,不能以工會決議來代表個人,且春節集體休假並非合法的工會活動,工會直到除夕前4天才通知台鐵,違反誠信,駁回工會申請。

工會興訟,訴請勞動部撤銷此項決定,並要求台鐵局撤銷曠職紀錄,且不得以此來對員工做出記過、扣薪、扣考積等不利待遇,並請法院確認台鐵要求員工停休、應依春節疏運班表出勤、違者一律記曠職、若因故不能出勤應先完成請假程序等等函文命令,屬不當的勞動行為。案經7年纏訟,最高行政法院將北高行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今判決,判工會與員工部分勝訴,勞動部應做成裁決,確認台鐵的4項舉措,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包括1月10日發布的電報「春節疏運期間員工停止休假、事假、並依排定班表出勤」、1月12日的函文「輪勤輪班人員應依排定班表出勤,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依章以曠職論處」、1月25日的函覆「倘於排定輪班之日因故無法出勤,應完成請假手續,始為適法」、「核定181名員工於1月27日至30日的曠職行為」。

台鐵以參加人身分參與此案訴訟,更一審判決還判勞動部應命令台鐵依本判決的見解,做成新的裁決,包括撤銷181名員工的曠職紀錄,以及不得以曠職為由將44名員工申誡處以2次、47人記過1次、89人記過2次、177人考績乙等、1人丙等之不利待遇。

合議庭認為,336名台鐵員工於除夕與農曆春節依法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台鐵於排定班表時,並未徵得員工個人同意出勤,不應以台鐵預先擬定的出勤班表,以及所謂的「作業慣習、勞資慣例」或由工會是否同意,來取代勞工個人的同意權,從而認為員工未主動更改預擬班表、或完成請假手續,就視為員工「明示或默示」同意於春節上班。

至於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是否應命令台鐵撤銷曠職紀錄,不得以曠職紀錄為理由,以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的待遇論處,應由裁委會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依職權作成合法適當的救濟命令,以利台鐵確實依法改正,儘速回復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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