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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1公里罰金多加6000元 重機騎士不服未將測速誤差值納入考量

重機超速多了1公里,罰金卻多加6000元,騎士不服未將測速誤差值納入考量,提告撤單,被法院駁回。(資料照)

重機超速多了1公里,罰金卻多加6000元,騎士不服未將測速誤差值納入考量,提告撤單,被法院駁回。(資料照)

2020/11/04 13:4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施姓重機騎士在台3線限速40公里路段,被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101公里,超速61公里,垮越超速40至60公里內罰金2000元門檻,依超速60至80公里內級距,依法開罰8000元,時速只多了1公里,罰金卻多了6000元,施男認為警方未將測速誤差值納入考量,提告撤單,結果被法院打回票。

施男主張,時速超過2公里還在雷射測速儀的誤差值範圍內,所以他的車速可能介於時速99至100公里間,應以超速40至60公里內級距處2000元罰金。

警方強調,取締施男超速的雷射測速儀經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檢定合格,當場測得重機101公里時速,不得擅自加減公差值,作為有利或不利行為人的認定。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科學儀器雖允許公差存在,但有無違規超速仍應以測速儀實際測得數據為準,當事人應提出更嚴謹的證據證明該測速儀器失準,不能單憑機器本身可能存有誤差值即推翻該檢驗合格的測速儀數據,施男訴求無據,應予駁回,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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