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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標示 食藥署:擴大所有魚類

「芝麻及其製品」也擬列入食品過敏原標示。(記者林惠琴攝)

「芝麻及其製品」也擬列入食品過敏原標示。(記者林惠琴攝)

2018/05/22 13:13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衛福部食藥署去年12月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從6項擴大至11項,草案評論期間,彙整外界意見後,今日二度預告草案,將原本的「鮭魚、鯖魚等魚類及其製品」調整為「魚類及其製品」、「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修正為「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並刪除葵花籽。新制2020年7月實施,違者最重可罰400萬元。

食藥署從2015年7月起已實施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等6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強制要求業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的醒語資訊。

為了保障民眾食品安全,食藥署去年更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從6項擴增為11項,但在蒐集外界意見後,略為調整內容,今日二度預告草案。

食藥署科長李婉媜表示,考量對於魚類過敏的民眾,可能並非僅限特定魚種,因此將「鮭魚、鯖魚等魚類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並且考量國人對於麵筋蛋白較陌生,因此將「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修正為眾所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此外,由於業者反映「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中的葵花籽並非主要過敏原,且國際上也未有針對「葵花籽」要求過敏原標示的情形,因此刪除葵花籽,修正為「芝麻及其製品」。

食藥署指出,新制預定自2020年7月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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