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消防救護車 花蓮縣7月起將收費
2018/03/31 12:14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全台目前共有7個縣市明訂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花蓮縣消防局針對民眾習慣性濫用救護資源行為,今年也制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7月1日起正式上路,民眾若違反緊急醫療救護原則,將必須自行負擔新台幣1400元規費。
花蓮縣消防局統計,105年度習慣性濫用消防救護車共有80人,合計送醫480人次,併計「習慣性酒醉路倒」者,每年平均約有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嚴重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護服務民眾的權益。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說,在參酌其他縣市已實施相關行政措施的作法後,爰引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自治規則,並於今年完成法制作業,預定7月1日開始實施。
他強調,主要收取對象共分3類濫用救護車者,分別是經常性飲酒(一週累計3次或一個月8次以上)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者;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
林文瑞說,濫用救護車者將採使用者付費概念,收取新台幣1400元規費並繳納國庫,盼能嚇阻少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的陋習,將有限的救護資源嘉惠於真正有需求的民眾身上。
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7個縣市,已依特殊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1600至18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