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認定林姿妙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 人頭帳戶稱未借錢成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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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遭判特殊洗錢與財產來源不明,人頭帳戶稱未借錢成鐵證。(資料照)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重判12年6月,並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停職,成為全國縣市長首例,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的判決關鍵,在於2名人頭帳戶證稱「未實際借錢」給林姿妙,事後還有「過水錢」,加上林對金流交代不清,更與收入明顯不符,帳戶增加的800萬元財產,被合議庭認定來源不明。
判決指出,林姿妙指示助理張桂綾處理帳務,先開立支票存入人頭帳戶後,再由張拿取人頭帳戶的存摺及印章,或由人頭將現金領出、轉帳回林的帳戶中,林生怕現金曝光而遭追查,還和人頭帳戶約定,依據每次存入、領出的來源不明現金數額,支付1至3%不等對價。
其中高達3250萬元的不明金流,均來自池姓夫婦持有的5個帳戶,他們證詞成判決關鍵,證稱2007年間林姿妙透過中間人稱要借50萬元周轉「只要一週就會還」,但實際並沒有拿出現金借錢給林,而是林開立兌現支票後,請他們從帳戶領出錢,再轉交林的助理張桂綾。
雙方一路往來至2019年間,每筆交易都是固定50萬元,2018年到2019年開始收取每筆1萬5千元的「過水費」。他們強調這些錢都是「林姿妙的錢!」從沒提供金錢給林過。
林姿妙雖辯稱是循環借貸,開支票借款抵債是民間做法,再以支票兌現方式還款,並支付對方利息,但合議庭不採信,認為繁雜的借還款程序根本「毫無必要及意義」。
合議庭認為,池姓夫婦與林姿妙並無仇隙,證詞足以採信,向人頭帳戶虛偽借款,是為了製造金流斷點,構成特殊洗錢犯行,而在不明金流中,有800萬元是林於2018年擔任羅東鎮長期間犯圖利罪時存入,與收入顯不相當又未據實說明,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