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蔡英文將特赦陳水扁 法務部:停審案件應非特赦範圍
前總統陳水扁。(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外傳總統蔡英文決定520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15)日將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代表列席,就總統特赦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根據法務部今日送抵立院的書面報告指出,停止審判中的案件,應非可行使特赦權的範圍,而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不受特赦效力影響。
對於外傳蔡總統決定在卸任前特赦陳前總統,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7日表示,總統府現階段的立場,仍是希望確保陳前總統獲得妥善的健康照顧,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辦理。法務部同日指出,不會因為特赦,就將可疑的不法所得返還,須等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發還,該沒入的還是會沒入。
立院司法委員會15日將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的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的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並得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的研議,分別為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6條所明定。行使特赦之權,為專屬總統的職權,以宏觀角度盱衡全局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總統倘欲發動行使特赦權,得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發交研議。
法務部說明,特赦效力向將來發生,對已執行的刑罰不生溯及既往效力,以折衷調和總統赦免權力與司法終審既判力、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另,有關總統行使特赦後對於犯罪所得沒收的處理,報告也載明,沒收並非刑罰,故非特赦範圍,而經特赦的個案如有犯罪所得,仍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
有關總統行使特赦後對於停止審判案件的處理,法務部指出,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應無赦免法第3條特赦適用餘地;特赦是政治救濟,宜待司法救濟途徑已窮而為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參酌我國行憲後特赦的案例,應限於罪刑確定案件。此外,停止審判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應由審判機關認定是否原因事實消滅,而可繼續審判。
報告最後提到,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的案件,應非可得行使特赦權的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的影響。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研議,將以人道考量,並兼顧刑事政策為原則,擬具合法、合理、合情的意見,陳請總統鈞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