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獲利400萬「擴大利得沒收」近億控違憲 法務部:非刑罰合憲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雄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製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還囂張開著瑪莎拉蒂名車販毒,去年底均被判刑定讞,沒收犯罪所得400萬元,並擴大沒收在其透天厝夾層被起獲的9287萬元贓款,為我國3年前立法通過毒品「擴大利得沒收」新制施行以來最高金額,紀女主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擴大利得沒收」、刑法第2條等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主張「擴大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或類似刑罰,因此合憲。
為徹底剝奪販毒不法利益,立法院在2019年12月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明定若查獲製造、販賣、運輸等毒品犯行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物是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以宣告沒收,於2020年7月施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黃偉凱、紀怡慧夫妻從網路上自學製作安毒方法,2017年起兩人向藥商和藥房購買感冒藥水、藥錠等製毒原料,在透天厝煉製安非他命,平時還駕駛瑪莎拉蒂名車外出販毒,並與萬姓男子說好以每公斤40萬元、交易10公斤安毒交易。橋頭地檢署2019年指揮警方查獲全案,並在搜索黃家兩處透天厝時,在密室夾層共查扣本案的400萬元贓款和9287萬元現金。
最高法院去年12月29日判決紀怡慧7年8月、黃偉凱17年徒刑定讞,沒入犯罪所得400萬元,由於紀女、黃男無法舉證扣案9287萬元款項的詳細來源,最高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的「擴大利得沒收」新制規定,沒收9287萬元,全案定讞。紀怡慧不服,認為擴大沒收規定違法、違憲,聲請釋憲。
紀女認為,應以「裁判時」的刑法沒收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準,2019年3月15日被警方查獲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還未增訂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的規定,不應以2020年7月起生效施行的「擴大沒收」新制來宣告沒收其財產,已牴觸憲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溯及既往」及「比例」原則,並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憲法法庭今天上午10時召開言詞辯論庭,由聲請人紀女的律師團、法務部、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
法務部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的「擴大利得沒收」規定,性質上是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的一種,並非刑罰或類似刑罰,與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無關,也符合「公平審判」、「比例」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符合國際潮流,亦有效預防犯罪。
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認定刑法第2條第2項合憲,判決理由揭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擴大利得沒收均能適用,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及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均合憲,後者所定的「沒收」應包括前者的「擴大利得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紀女律師團主張,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必須嚴格證明與犯罪有關,否則將流於抄家、沒收合法財產,有違憲疑慮。
另外,今天是4位新任大法官陳忠五、蔡彩貞、朱富美、尤伯祥首度公開參與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庭,特別受到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