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信給屏監獄友夾帶毒品 男「這原因」獲判無罪
屏東監獄檢查寄給受刑人的信件時發現夾帶毒品,報請檢方調查。(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陳彥廷/屏東報導〕鄭姓男子因毒品罪多次入監服刑,出獄後寫信給尚在屏東監獄服刑的陳姓獄友,卻夾帶FM2毒品被查獲,鄭男否認寄毒,屏檢並不採信,依運毒罪起訴,屏東地院認為未有明確事證可證該信件郵寄過程無他人經手情形,因證據有疑,判鄭男無罪,屏檢不服,提起上訴,結果被二審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鄭男間寫信給屏監陳姓受刑人,獄方依照檢查郵件程序發現一小包夾鍊袋包裝的白色粉末,送鑑定確定為第3級毒品氟硝西泮(即FM2),約0.6公克重,報請檢警調查。鄭男到案承認信是他寫的,但毒品不是他放的,陳姓獄友也沒有吸毒習慣;其辯護人也強調鄭男無寄毒給陳男動機,信中內容均在規勸陳男要修練脾氣。
陳姓受刑人應訊時也強調他並無施用毒品的習慣及前科,出示另一封鄭男寫給他的信件,認為寄到監獄的信件都有署名,不太可能會夾帶毒品自找麻煩。
屏監指出,監獄受刑人信件經總務科收受後,送入戒護科由專人分類、拆封,檢查有無夾藏違禁品,檢查後的信件,再依收件受刑人所屬教區送入各教區科員辦公室作第2次檢查,複檢無虞後才分給各場舍轉發給收信人,該信件是潘姓替代役男檢查時發現夾帶一小包白色粉末,經以試劑初步篩檢出現毒品反應,遂送往專業醫院檢驗無誤。
屏檢認為,檢查信件的屏監潘姓替代役男及楊姓科長等人與鄭男並無仇隙,也無攀誣動機,郵局人員更不可能拆開信件夾藏毒品,毒品前科累累的鄭男嫌疑重大,依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起訴鄭男。
屏東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檢方只能證明該信件至屏監收發、檢查、開拆等過程無他人夾藏毒品,尚不足以證明鄭男書寫完信件至交予郵寄前,及抵達屏監過程中,不會有其他人夾帶,且鄭男也供稱,常寄很多封信,忙不過來會請他人代寄,檢方未舉證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不能直接證明毒品是鄭男夾藏,不能因鄭男有毒品前科就認定是鄭所為,檢方所提證據難讓法官形成有罪心證,應予鄭男無罪諭知。
屏檢認為屏東地院無罪判決違反經驗法則,遂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