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尾隨女子侵入住宅性侵未遂 嘉義法官認「無法寬貸」判4年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陳姓男子去年1月15日下午3點,尾隨一名陌生女子返回住處,趁女子房門還未關閉之際,侵入女子房間後壓制女子,強脫女子衣、褲還親吻、撫摸胸部欲性侵,女子用腳猛踹、喝斥並聲稱已有男友等奮力反抗,陳男因此性侵未遂。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求處重刑5年6月以上;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陳男罪行造成人心震懾、無法寬貸,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基於侵入住宅犯意,去年1月間尾隨陌生女子返回住處,侵入女子房內,並不顧女子抗拒,撫摸女子私處、胸部,並褪去女子的外褲、內衣、內褲,舔吻耳朵、胸部,陳男進一步要親吻女子私處時,女子用腳踢踹、拒絕喝斥,陳男改要親吻女子嘴巴時,女子大喊自己有男友,陳男因而中止犯行、性侵未遂。
檢警訊問時,陳男辯稱有猥褻女子行為,脫去女子內褲是為了觀覽等,辯護律師則稱陳男未脫自己外褲、內褲、露生殖器,也沒有掰開女子雙腿、用口水塗抹女子私處等行為,顯不具強制性交犯意。
合議庭法官調查,女子證述一致,且陳男侵入女子房間後旋即壓制女子,撫摸女子私處,還讓女子趴跪床墊上、有強脫女子衣褲、撫摸親吻胸部等行為,認為有意性交所為,不採信陳男辯詞,認定其侵入住宅性侵未遂。
陳男辯護律師以女子稱有男友後,陳男就中止性侵犯行,請求依刑法減刑,然而法官認為,陳男當下有意繼續性侵非難事,且為了滿足一己性慾,尾隨陌生女子侵入住宅欲性侵,嚴重侵害女子性自主權,造成人心震懾,無法寬貸,且未獲女子原諒,無法酌量減刑,判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