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案被判入獄13個月 黎智英:愛能戰勝毀滅的力量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去年未經批准仍至維多利亞公園出席六四燭光晚會,涉犯煽惑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週一(13日)被香港區域法院判處入獄13個月。(美聯社)
〔編譯盧永山/綜合報導〕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與港媒《立場新聞》前記者何桂藍3人,被控去年未經批准仍至維多利亞公園出席六四燭光晚會,涉犯煽惑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香港區域法院週一(13日)判刑,黎智英、鄒幸彤和何桂藍分別被判處入獄13個月、12個月和6個月。對此,黎智英發布聲明指出,「如果悼念他們(六四死難者)是一項罪行,就讓他承受懲罰」。
包括黎智英、鄒幸彤和何桂藍在內的26名泛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及參與去年六四燭光晚會,包括黃之鋒等16人早先已認罪,獲判4至10個月;前香港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等5人也認罪等候判刑;前香港眾志創黨主席羅冠聰、前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發言人張崑陽,則在受審前已離港。
不過,黎智英、鄒幸彤和何桂藍均不認罪,9日被香港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罪名成立」,週一與李卓人等5人一同宣判刑期。
香港區域法院週一裁定,黎智英入獄13個月、鄒幸彤12個月、何桂藍6個月。先前在同案中認罪的5名被告,也各被法院判處不同刑期,其中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入獄14個月、前常委蔡耀昌12個月、前常委梁耀忠及梁錦威各入獄9個月、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4個月2週。
黎智英先前已因3起非法集結案合計被判入獄20個月。
對此,黎智英委任律師代表他在法院宣讀聲明:「如果悼念他們是罪行,就讓他承受懲罰,以分享死者的光榮,分擔他們的負擔。」聲明指出:「緬懷那些流血的人,不要記得那些殘酷,希望愛的力量能戰勝毀滅的力量。」
而身為律師的鄒幸彤則在審判中代表自己,她說即使有更嚴苛的法律和打壓,燭光也會一直燃點下去。
黎智英、鄒幸彤、何桂藍等民主運動人士,還面臨另外的香港國家安全法起訴,可能導致終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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