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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3情況恐送中審理 學者:駐港國安人員成太上皇

2020/07/01 12:23

港版國安法昨通過生效,在條文內容中首次明訂,在3種情況下將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且檢察權及審判權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圖為示意圖。(歐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港版國安法昨日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並在昨晚11點生效,在條文內容中首次明訂,在3種情況下將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且檢察權及審判權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外界擔憂這意味著被告可能被「送中」審理。香港學者對此質疑,此舉讓駐港國安機構人員變相成為香港「太上皇」,也讓香港資訊自由盡失。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全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簡稱港版國安法),6月30日23時生效,外界認為一國兩制「已成歷史」,27個國家今日更在聯合國敦促中國撤回港版國安法。不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7月1日香港回歸典禮上卻大力讚揚港版國安法是香港回歸中國以來最重要的發展,是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歷史性一步」,甚至激動哽咽地感謝北京中央對自己的信任與支持,聲稱她過去1年承受前所未有的攻擊,是她40年公職生涯中最嚴峻的考驗,但相信艱難的日子會過去。

港版國安法中第55條規定,若案件涉及3種情況,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報中央批准,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針對危害國安案件實施管轄權。3種情況分別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權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第56條則規定,上述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代表被告可能遭「送中」處理。至於「重大威脅」因定義模糊。第57條則規定,根據第55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至於第60條則是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持有駐港國安公署製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也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立場新聞》報導,針對港版國安法,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指出,中國想藉此恫嚇港人,66項條文中大量條文字眼曖昧不清,充滿人治色彩。梁家傑也質疑,「港版國安法」自成一體,與香港本來的司法體系完全切割,形同架空《基本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針對駐港國安公署將介入案件的條文內容指出,駐港國安機構人員日後變相成為香港「太上皇」,截聽收集情報也不受任何香港法例規管,讓香港資訊自由盡失。

港版國安法昨日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針對部分條文內容規定,在3種情況下將由北京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外界擔憂這意味著被告可能被「送中」審理。圖為示意圖。(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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