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 非永久居民境外犯罪適用 北京國安執法不受港府管轄
被撕毀的香港「高度自治」。(彭博)
〔編譯管淑平/綜合報導〕中國官方新華社6月30日深夜公布香港國安法完整條文,其中,4大罪刑期最重者為無期徒刑,最輕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條文載明,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境外犯下觸及國安法的罪行,同樣適用該法,而北京在香港設立的駐港國安公署,在執法時不受香港特區政府管轄。
根據新華社公布的香港國安法條文,第三章「罪行和處罰」部份,訂出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犯行和相關刑罰,最重處以無期徒刑,最輕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六節「效力範圍」指出,任何人在香港特區犯罪者、香港特區永久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區以外犯罪者,「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區犯罪者」,均適用香港國安法。
條文第五章說明中央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安機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三類情況的案件行使管轄權: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政府管轄有困難者;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之行為不受特區政府管轄、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並享有特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