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因初判 警署取消又喊卡
舊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有初步研判肇事原因欄位供填寫。(記者邱俊福翻攝)
無法律效力 怕公親變事主
〔記者邱俊福、黃敦硯、郭逸、許國楨/綜合報導〕發生交通事故後,警方會在現場撰寫「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雖註記肇事原因,但不具法律效力,常引發爭議,使警察「公親變事主」。警政署原本決定下月1日起,僅記載違規事實,不再初判肇事原因,回歸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統一判定,但交通部要求暫緩實施,警署昨決定延後實施,最快下週跟交通部溝通,尋求解決方案再施行。
警政署表示,依95年修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發生車禍報警處理30天後,民眾可向警方申請初判表,此表會敘明當事人的「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供當事人參考。過去常做為車禍當事人與保險公司討論肇事責任之參考,但此表在法律上並不具公證力,無法做為保險理賠、調解與法院判決使用,且部分當事人認為由員警直接判定責任歸屬,儼然「公親變事主」。
警政署表示,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本來就不是警察權責,根據公路法六十七條規定,應是各縣市的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且屢有民眾認為警察偏袒對方,投訴員警處理不公,以今年為例,平均每月接獲上千件投訴。
警政署強調,警察初判肇事原因,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仍可隨時要求鑑定、甚至到法院提告,重要的是,法院是依照車鑑會結果做判決,所以決定下月1日起,初判表不再初判肇事原因。
各縣市鑑定案件恐暴增
不料,各縣市交通局擔心鑑定案件暴增,怕人力無法負荷,北市交通裁決所長詹政良就說,北市每年平均8萬多件車禍,60%可透過初判表當場釐清責任,約1千多件由車鑑會判定,且車鑑會由7名鑑定委員組成,委員並非「隨傳隨到」,新制將徒增車鑑會業務,消耗政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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