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殺人犯開小黃 擁證載客14年
〔記者楊國文、劉慶侯/台北報導〕計程車運將曾是強劫殺人犯,妳(你)敢坐他的車嗎?
隱瞞34年前殺人坐牢
劉姓計程車運將34年前犯下強盜殺人重罪坐牢,不料15年前申請計程車營業執業登記證,警方卻烏龍放行,劉男違法開計程車14年後,去年換發執業登記證時,被台北市警局查出此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趕緊將他的營業登記撤銷,不准開計程車;劉男指稱14年來均安分守己,警方做法不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警方依法行事,昨判劉男敗訴。仍可上訴。
台北市警交通大隊綜合組蔡組長解釋,會發生此事,是因當年警方是以人工進行資料建檔,結果疏漏未建檔,使得警方資料庫內並無劉姓運將涉案資料,但檢察署與法院的資料庫有這筆資料,而去年5月13日警政署的全國刑案資料與司法機關正式電腦連線,劉姓運將即被揪出,撤銷執照,交大當時也曾向行政法院說明。
不滿執業登記證被撤
這位罕見的殺人犯運將劉姓男子,早在70年4月間就犯下強盜殺人罪,被判15年、褫奪公權10年。
劉男服刑出獄後,89年8月3日低調向台北市警局申請計程車營業登記,警方未查出他曾犯下重罪,3週後,發給他營業登記證。
去年7月24日,已違法開了14年計程車的劉男必須換發營業登記證而接受查驗時,台北市警方赫然發現,劉男當年犯下強盜殺人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劉男是不准開計程車的列管對象,撤銷其營業登記資格。
聲稱14年來安份守己
劉男不滿地指出,他開計程車已14年,是守法的運將,警方不得擅自剝奪其工作權,打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劉男91年間曾簽署切結書,保證未曾因案被判決有罪確定,如有不實,願自負後果,卻隱瞞被判殺人罪的重要事項,因此不應申請取得營業登記。
依法不能開小黃 敗訴
合議庭也指出,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因故意殺人、搶劫、強盜、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等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營業登記,因此北市警局撤銷劉男的營業登記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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