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乞丐遭警送辦4次 法院:非接續行為免罰
2021/08/01 05:30
許姓男子無明顯身心障礙,屢次在逢甲夜市行乞被警送辦。(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規定,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台中市警局六分局認為許姓男子、洪姓男子經勸阻不聽,分別將2人各函送3次及1次裁處;不過,台中地院簡易庭認為,2人被勸阻後,都是隔了一段時間才再度現身乞討,並非不聽勸阻的「接續行為」,均裁定不罰。
隔段時間才再現身 非不聽勸裁定不罰
裁定指出,今年3月12日晚間,許男到台中市逢甲路乞討,警方前往勸導,他停止乞討離去;事隔數天,許男又於3月16、23、25日、5月14日晚間在同一地點行乞,警方遂分3案函送中院簡易庭裁處。
洪男是在今年4月3日晚間於逢甲路行乞,警方勸阻後經過1個多月,5月8日晚間洪男重返原地乞討,被警方移送裁處。
許男供稱,他沒錢吃飯加上身體有病痛,才會行乞,在行乞地不到3分鐘就被警方查獲,沒有賺到任何所得。洪也稱沒錢吃飯,眼睛看不太到,才會行乞。
法官審理認為,「不聽勸阻」是指口頭或書面勸阻後,經過一定期間仍執意繼續接續前階段的行為,例如在禁菸場所抽菸,經勸阻後仍當場繼續抽,即屬「接續行為」。
法官認為,許、洪2人被警方勸導後,已停止行乞,事隔數天甚至2個月後再次現身行乞,這是兩件事,並非「接續前階段行為」,也非「同一行為接續」;除非警察見他們行乞即開勸導單,但他們仍當場繼續行乞,才構成「不聽勸阻」要件,故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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